1月28日上午,河南安陽市文峰區法院對“河南林州警察摔嬰案”一審宣判,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定故意傷害罪名成立,被告人郭增喜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,被告人當庭表示不再上訴。
  同樣是“摔嬰案”,相比於北京“大興摔嬰案”而言,“林州警察摔嬰案”似乎處罰輕多了——去年9月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磊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但是,這並不意味著“林州警察摔嬰案”的量刑畸輕,法院對於這名摔嬰的警察處罰是公正的。
  首先要看到,“大興摔嬰案”中,被告人韓磊摔嬰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嬰兒的死亡。在法律上分析,主觀上,他與嬰兒的母親鬥氣,為出一口氣而摔嬰,而且明知摔嬰的行為可能導致嬰兒的死亡,但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,而客觀上,又確實造成了嬰兒的死亡,因此,他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(間接故意)。林州警察郭增喜摔嬰的情形與韓磊有相似之處,他是因為喝醉酒,一時興起,從他人懷中搶過女嬰摔在地上致其頭部受傷。從主觀上講,他也是明知摔嬰的行為可能導致嬰兒的死亡或者受到傷害,但是放任這種結果發生,也屬於一種間接故意。但是,間接故意往往以結果定罪,如果造成了嬰兒死亡就定為故意殺人罪(間接故意)——不存在故意殺人罪未遂(間接故意)的定性;造成了嬰兒傷殘,就定故意傷害罪(間接故意)。郭增喜只是造成了被摔女嬰輕傷,因此,對他判處故意傷害罪(間接故意)是恰當的。
  在準確定罪基礎上,再來看量刑。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“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韓磊摔嬰致其死亡,法院對其判處死刑是恰當的。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,則是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,只有“致人重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”。也就是說,犯故意傷害罪,如果僅僅是造成輕傷的話,最高量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。郭增喜的摔嬰行為只是造成了嬰兒輕傷,因此,對他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無不妥。
  而且,與一般人認為法院對郭增喜進行了從輕處罰的觀點相反的是,法院實際上是對他進行了從重處罰。因為,故意傷害(輕傷)最高量刑就是三年,而他系酒後肇事,主觀惡性並不特別大,特別是他在事後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,如果考慮這些從輕情節,法院可以不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這一最重的量刑。但是,法院考慮到他是一名警察,知法犯法並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,因此,法院認為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行為“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”,他的行為屬於“性質惡劣,情節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”,作出了頂格處罰的決定。從這一點而言,法院還是順應了民意和輿論。
  楊濤(江西檢察官)  (原標題:摔嬰的警察被判3年刑,公正嗎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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